禁止电、毒、炸鱼,从我做起!-云顶国际集团

为切实打击“电毒炸”鱼非法捕捞行为,进一步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连日来,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在城区范围内开展了打击“电毒炸”鱼非法捕捞宣传活动。

活动中,民辅警们结合典型案例,以案示法,向群众普及渔业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大家对非法捕捞破坏生态环境危害性的认识,自觉遵守渔业相关法律法规,抵制“电毒炸”鱼非法捕捞行为。同时,民辅警们还动员和鼓励群众一旦发现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及时举报,共同维护渔业秩序,使非法捕鱼行为得到有效打击,河流水域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 

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四级警长王波:通过开展此次活动,使广大群众更了解电鱼、毒鱼、炸鱼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提高他们对保护生态资源的法律意识。下一步,我们也将加大联合日常巡查执法力度,加强社会面宣传引导,常态化管控非法捕捞和电、毒、炸鱼现象。

关于在马蹄河水域实施全年禁渔禁钓管理的通告

为了切实加强保护马蹄河水域渔业资源,营造水生生物的繁衍生息安全场所,维持生物多样性,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西省渔业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10〕40号)精神,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寻乌县马蹄河水域实施全年禁渔管理的复函》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马蹄河水域实施全年禁渔禁钓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

寻乌河干流马蹄河水域(具体范围为三标乡基田村至文峰乡河岭村竹子地)及东江源平胸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禁渔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每年实施全年禁渔禁钓管理。

三、禁止事项

(一)禁止在寻乌河干流马蹄河水域及东江源平胸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电、毒、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

(二) 禁止垂钓、布网、地笼、捞螺虾等违规行为;

(三)禁止制造、加工、销售、使用非法捕捞工具;

(四)禁止销售禁渔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四、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一)违反上述禁止事项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

(二)违反上述禁止事项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并处没收渔具和渔获物;

(三)违反上述禁止事项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上述禁止事项第四款,依据《江西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寻乌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陈队长:13607076597;赵队长18079747599

寻乌县长宁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陈队长:18779761237

寻乌县文峰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范队长:15779895280

寻乌县重点水域禁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1日


编辑:凌小英

一审(校):刘燕芳

二审(校):吴志琼

三审(校):黄莉、凌石铭


(作者:县融媒体中心刘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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